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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池上蠶桑休閒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乙○○)間請求給付減少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6,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范乃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案由:給付減少租金
裁判日期:2009-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