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池上蠶桑休閒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律師
林政雄律師籃健銘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范乃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