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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被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裁判日期: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