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 告 張震宇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蔡士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附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兆翔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 告 張震宇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蔡士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附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兆翔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