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被繼承人劉清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88年度管字第4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劉清江之遺產管理人,經依法於民國88年12月23日刊登本院88年度家催字第318號民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劉清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年4個月內報明其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前揭期限已於90年4月23日屆滿,迄今逾9年並無人承認繼承、陳報債權或願受遺贈。現為管理被繼承人劉清江之遺產,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劉清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得經親屬會議之同意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劉清江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據其提出自由時報、土地謄本、本院88年度管字第
4 號裁定影本、88年度家催字第318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8年度管字第4號及88年度家催字第318號民事卷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變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又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1183條、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固提出上開資料為據,然按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於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本院審酌本件管理事務僅進行至登報催告被繼承人劉清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就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變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可知,是聲請人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劉清江遺產之職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既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尚有未合,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月甚附表:
1、臺東縣○○鄉○○段第0733之0000地號(面積:630.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臺東縣○○鄉○○段第0739之0000地號(面積:167.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臺東縣○○鄉○○段第0744之0000地號(面積:52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臺東縣○○鄉○○段第0745之0000地號(面積:495.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臺東縣○○鄉○○段第0746之0000地號(面積:49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6、臺東縣○○鄉○○段第0921之0000地號(面積:681.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