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甲○○
2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二○○六)田民一初字第九七七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於民國95年12月12日經大陸地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以(2006)田民一初字第977號判決離婚,已於96年10月20日發生效力,且該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業經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在案,爰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認可上揭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該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海基會認證之公證書影本等件為憑。
三、本件大陸地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2006)田民一初字第977號民事判決係以:原告即聲請人甲○○與被告即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初認識,同年5月24日登記結婚後,未共同生活,亦無子女,被告即下落不明,應視為兩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主張,應予准許,從而判決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核與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精神相符,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准許聲請人所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