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 17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並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70號及98年度執全字第176號卷宗查核無訛,本院亦無兩造之訴訟繫屬或聲請調解在案,此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