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聲請備查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查,本件應繳納之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