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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27條請求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屬酌定親權行使之方式,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