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榮民醫院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治療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