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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契約
裁判日期:200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