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第 1項聲明請求被告協同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第
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汽車燃料費28,640元部分,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