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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