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原告起訴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