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