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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裁判案由:核減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