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被 告 甲○○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