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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55號)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傅曉瑄法 官 陳谷鴻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裁判日期: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