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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昶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張愛上列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

三、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縱無資產,仍應造具財產目錄)。

四、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五、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六、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宜記載申報債權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