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王漢瑞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被 上訴人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設計監造費事件,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上訴人上訴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4,42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7,9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