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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號被 告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松山訴訟代理人 莊硯茹原 告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戴我利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告聲明係請求返還預付款新臺幣.係於預付款外,另請求給付2,1.標的不相同,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