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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3號聲 請 人 傅偉明即財團法人臺東基督教醫院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基督教醫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基督教醫院(下稱東基醫院)董事長;茲因東基醫院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9年2月2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001號函檢附之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修正捐助章程,經東基醫院董事會於99年

5 月15日第5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行政院衛生署予以核准,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云云。

二、按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醫療法之規定;醫療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該醫療財團法人經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30日內依捐助章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30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醫療法第30條第1項、第33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又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固以上開主張聲請准予變更章程,惟查:㈠醫療法第42條第1 項乃係醫療財團法人設立並申請許可之規

定,非謂前已合法設立並經許可之醫療財團法人變更章程時必須爰引該條號始為適法。甚者,東基醫院捐助章程於民國86年9 月13日訂定時之醫療法第42條規定內容乃係:「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或急診病人。」而非現行醫療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內容:「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聲請人竟然聲請變更章程第1 條為「……特依醫療法第四十二條為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章程。」顯與歷史事實不合。

㈡其次,東基醫院於基督教協同會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組織

及議事章則第4 條訂定:「……後屆董事之候選人,由董事提名委員會提名之。董事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名額,應超過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之五分之一。董事會應就董事提名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選聘董事。……」後,業已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聲請人竟又聲請變更章程第6 條為「一、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三年。……設立機構之代表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協同會推派二名代表。五、台東縣社區代表之基督徒一名。」亦有未合。

㈢再者,投資理財行為雖然可能獲得收益,卻也可能發生損失

,並非必然有利於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第10條為「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卷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卷投資信託公司之受益憑證。……」(註:聲請人誤將部分「券」字載為「卷」字),卻未提出適當之說明與證據釋明之,自難逕採。

㈣另我國民法關於法人設立登記後變更事項之登記係採對抗主

義,變更事項登記與否僅係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而已,並非生效要件;此觀民法第31條規定足明。法院倘依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規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裁定,則該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即於裁定確定時生效,要無經過登記後才予施行之理;況且,捐助章程內容並非皆為法人登記事項,更無經過登記後始予施行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第13條為「本章程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尚有誤會,當難遽採。

㈤綜上,聲請人徒以前揭主張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迄今仍

未提出足資釋明符合法定要件之證據;本院復審酌聲請人請求補充變更事項與原捐助章程內容大不相同,條號項次均已隨之調整,為尊重東基醫院董事會之決議,應由東基醫院董事會檢討修正後,再另依規定予以聲請,本院不宜超出聲請補充變更範圍而遽為裁定等情,認本件聲請於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