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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