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王漢瑞(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監造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