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2 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 420元(埋設管線占用面積0.004558平方公尺+鋪設人行道占用面積12平方公尺)= 5,0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