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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及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陳報該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5,600 元,另請求給付管理費用32,4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3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