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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九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紅葉少棒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99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谷鴻法 官 郭玉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