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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選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2號原 告 吳振貴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黃啟川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臺東縣各鄉鎮市第19屆村里長選舉臺東市興國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被告於選前即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連絡,將原非興國里里民,且未居住於興國里之人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親友戶籍內,嗣因此當選,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聲明:民國(下同)99年6月18日臺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臺東市第19屆興國里里長之當選人名單被告黃啟川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原告迄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上揭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均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

⒉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6 月18日公告系爭選舉之當選人為被告黃啟川,其得票數為310 票,而原告得票數為263 票。

⒊原告於99年7 月15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

⒋原告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告發被

告涉嫌妨害投票正確罪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作成99年度選偵字第51號不起訴處分,其所持之理由為:「本件經發交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查結果,尚查無任何被告黃啟川為求自己當選,以行賄獲(應為「或」之誤植)利誘之方式,令有投票權人虛偽遷徙戶籍之不法事證,且被告楊旻霏等人經查均非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自難憑告發人片面之指述即率爾推認被告黃啟川涉有前開犯行,而據繩以妨害投票正確之罪責。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有何妨害投票正確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應認渠等罪嫌均有不足」。

㈡兩造有爭執事項:

⒈被告有無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系爭選舉投票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行為?⒉被告有無意圖使自己於系爭選舉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之共犯行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

造投票之結果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均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刑法第14

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選人有刑法第146 條第

1 項、第2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告均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嗣經選舉結果,臺東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6 月18日以東選一字第0991850167號公告被告為當選人(見本院卷第6頁),原告於同年7 月15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見本院卷第3 頁),未逾上揭選罷法規定之30日,合先敘明。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上揭民事訴訟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依選罷法第128條規定,於選舉、罷免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選前將原非興國里里民,且未居住於興國里之人之戶籍,虛偽遷入其親友戶籍內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依上揭說明,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上揭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惟原告並未明確主張被告將何人虛偽遷入何戶籍,猶未舉證證明之,僅聲請向臺東地檢署函查有無類似案件正在進行中。惟查原告告發被告就系爭選舉涉嫌妨害投票正確罪案件,業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作成99年度選偵字第51號不起訴處分,其所持之理由,亦為僅有告發人即原告之片面指述,查無任何被告就系爭選舉涉有妨害投票正確罪之不法事證,經調上開刑事卷核閱屬實。堪認原告既未明確主張被告有如何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猶未舉證證明之,其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楊億忠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