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2號原 告 吳振貴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黃啟川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楊憶忠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