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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進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娜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一、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正本。

二、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或生效證明書)正本。

三、聲請人張進明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