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進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記載認可判決之案號及提出一審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含公證及證明),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0年8月18日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