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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聲 請 人 張進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娜間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芷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裁判日期:201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