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昌祐相 對 人 陳宗誠(陳文卿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火城(陳文卿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國生(陳文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陳宗誠、陳宗誠、陳國生(以上三人為陳文卿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陳宗誠、陳火城、陳國生(以上三人為陳文卿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