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 告 翁麗容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世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3,773,595元(計算式:1,000,000元+378,000元+2,000,000元+395,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35,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