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朝良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經本院酌定尚須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380元,且其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建成附件請聲請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1,380元(7×34×10-1,000=1,38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㈠前置協商部分: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㈡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⑴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所提出臺東縣臺東市清潔隊員工薪資表所載明之應領項目中未包含每月均領有之清潔獎金、加班費及夜點費(存摺所示),尚有非屬每月領取確為收入之一部分,如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休假旅遊補助、考績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代墊款等收入(存摺所示)。就上開部分收入(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請一併釋明。
⑵另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及9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應附其計算公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總額未扣除勞、建保或其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額),本項計算結果應與前項結果一致,如不一致請釋明之。
㈢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