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林茂安代 理 人 丁紹慶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下稱蘭恩基金會)現任之董事長,因該基金會組織章程第6條原規定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9至17人,…」,然因第 4屆參與董事會之董事雖每次均超過半數,惟實際到場之人數為7至9人,故該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93年11月1日第4屆第 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該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9人組成,並經提報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准予備查在案,並有該次會議紀錄1件可參,爰依民法第 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蘭恩基金會組織章程第 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即臺東縣政府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臺東縣政府100年4月11日府教社字第1003014693號函影本在卷可按,聲請人上揭所為變更經核與該章程第 2條所示為傳播上帝之愛為宗旨及所列辦理兒童教育與福利、山地福利、衛生保健服務、社會教育文化、宗教服務、青少年教育與服務、保存及發提雅美文化等業務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