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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號反訴原告 吳文吉訴訟代理人 吳文勝反訴被告 朱曉慧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9,187元(計算式:1,750,000 +3,389,187= 5,139,18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