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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 告 李惠娟

李取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被 告 蘇川能

蘇川德唐黃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日期: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