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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鍾世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春燕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撤銷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1 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其持卡消費後,自97年10月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債務,聲請人遂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97年度促字第2411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債務人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上開債權,詎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竟未於債權人清冊中明列聲請人之上開債權,致聲請人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債權,債務人故意以不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利用更生程序規避其應負之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准許聲請人補報債權,且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7 月10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於同日下午5 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12月23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已於同月24日公告,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卷核閱無誤,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最遲應於100 年12月24日聲請撤銷更生,詎聲請人遲至101 年3 月

1 日始聲請撤銷更生,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其聲請撤銷更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更生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