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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黃健庭(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柯淑卿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五條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自民國79年成立迄今,為因應業務擴充需求及業務執行,有於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5條增列副執行長、總務組與幹事等組織人員並作部分文字修正(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必要,上開章程變更修訂事宜業經該基金會於101年2月29日第11屆第 5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並報請臺東縣政府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5條准為修正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基金會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臺東縣政府許可同意備查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基金會第11屆第 5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暨出席委託書與程章修正同意書、臺東縣政府101年4月17日府文推字第1010065225號函、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之章程(99年11月9日修訂;101年 2月29日修訂)、該基金會第11屆董監事名冊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 4頁至第32頁及第34頁至第35頁)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變更,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浚兼附件┌───────────────────────────────────────────────┐│ 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修正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第 十五 條│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分由│第 十五 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文化處處長兼任││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處長、副處長兼任之│ │之,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 │,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 │責規畫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 │規劃及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 │實現,下設業務組,置組長,除會計乙││ │下設業務組、總務組,置組長、幹事若│ │職由主計處派員兼任外,其餘由臺東縣││ │干名,除會計乙職由臺東縣政府主計處│ │政府文化處現職人員兼任,上列兼任人││ │派員兼任外,其餘由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員均為無給職,本職異動時,由繼任人││ │及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 │員接任之。 ││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本職異動時│ │ ││ │,由繼任人員接任之。 │ │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修訂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