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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4號聲 請 人 嚴長壽(即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林靜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茲因應業務擴充需求及業務執行,有於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 2條補充增列「培育偏鄉人才」等文字及增列該條第 9款「推動偏鄉優質教育發展及國際學術交流。」與第10款「扶持部落青年返鄉,促進原鄉永續發展」之必要,並配合上開修正,將第2條第9款改列為第11款,另於第16條增列第5項載明第4次修正日期,而上開章程變更修訂事宜業經該基金會101年4月20日第1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臺東縣政府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裁准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正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 2條補充增加「培育偏鄉人才」等文字及增列該條第 9款「推動偏鄉優質教育發展及國際學術交流。」與第10款「扶持部落青年返鄉,促進原鄉永續發展」,並配合上開修正,將第2條第9款改列為第11款,另於第16條增列第5項載明第4次修正日期(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臺東縣政府許可同意備查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基金會第1屆董事會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01年5月9日公基(101)字第10100145號函、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之章程(100年10月9日修訂;101年4月20日修訂)、法人登記證書(含第1屆董事名冊)、臺東縣政府101年5月17日府文推字第1010089564號函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21頁及第23頁)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附件┌───────────────────────────────────────────────┐│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修正對照表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 二 條│本會以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公益平台、│第 二 條│本會以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公益平台、││ │促進文化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 │促進文化發展、培育偏鄉人才為宗旨,││ │辦理下列業務: │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發掘原住民與弱勢家庭學生的藝術│ │一、發掘原住民與弱勢家庭學生的藝術││ │ 天賦。 │ │ 天賦。 ││ │二、培養社會的新價值觀。 │ │二、培養社會的新價值觀。 ││ │三、活化廢棄閒置空間成為文藝基地。│ │三、活化廢棄閒置空間成為文藝基地。││ │四、獎勵捐助傑出文化藝術工作者。 │ │四、獎勵捐助傑出文化藝術工作者。 ││ │五、文化議題的研究、規劃與出版。 │ │五、文化議題的研究、規劃與出版。 ││ │六、提升台灣文化及觀光產業的水平。│ │六、提升台灣文化及觀光產業的水平。││ │七、辦理社會公益及急難救助相關事宜│ │七、辦理社會公益及急難救助相關事宜││ │ 。 │ │ 。 ││ │八、培育觀光及藝術相關產業人才。 │ │八、培育觀光及藝術相關產業人才。 ││ │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 │九、推動偏鄉優質教育發展及國際學術││ │ 性文化藝術事務活動。 │ │ 交流。 ││ │ │ │十、扶持部落青年返鄉,促進原鄉永續││ │ │ │ 發展。 ││ │ │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 │ │ │ 益性文化藝術事務活動。 │├─────┼─────────────────┼─────┼─────────────────┤│第 十六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 十六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 │ │ │日。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