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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明理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複 代理人 周香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6,815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