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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益盛訴訟代理人 李曼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總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吳金生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裁判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