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吳勝基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被 告 陳繁雄 原住臺北.
陳美芳陳光和 原住臺北.陳銘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經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六十八年成地字第00三八五四號收件,於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68年間與訴外人忠孝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孝公司)共同向訴外人陳水道及陳蔡金英借款,因而以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經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以68年成地字第003854號收件,於68年11月2 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債權額比例各二分之一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陳水道及陳蔡金英。
嗣經忠孝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307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字第185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確定判決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超過1,646,364 元部分為不存在。其後陳水道及陳蔡金英與忠孝公司於本院83年度執字第42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和解成立,其和解內容為陳水道及陳蔡金英分別受償執行所得案款
125 萬元及200 萬元,陳水道及陳蔡金英其餘債權均拋棄。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全部獲得清償而消滅,陳水道及陳蔡金英應將其抵押權塗銷,惟僅陳水道將系爭抵押權中關於陳水道債權額二分之一部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陳蔡金英債權額二分之一部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尚未塗銷。退步言之,陳蔡金英並未於約定清償期即系爭抵押權登記存續期限69年10月28日屆至後主張行使債權,其債權之請求權至84年10月28日已因逾民法第125 條規定之15年時效而罹於消滅,陳蔡金英又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 年間即89年10月28日前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其抵押權亦已消滅。因陳蔡金英已於91年1 月11日死亡,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中關於陳蔡金英債權額二分之一部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其被繼承人陳蔡金英以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68年成地字第003854號收件,於68年11月2 日設定在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17筆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謄本(見本院卷第9 至25頁)、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26至42頁)、除戶謄本(見本院卷第43頁)、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85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48至51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本院卷第86至9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307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字第1853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1至111 頁)、本院83年度執字第42
0 號執行筆錄、執行案款發還通知書及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領款收據(見本院卷第112 至117 頁)為證,並經調本院83年度執字第420 號卷核閱屬實,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均為真實。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其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對於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其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以回復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中關於陳蔡金英債權額二分之一部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莊尚洋法 官 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附表: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 │牧│ 1,407 │ 全部 │ ││ │ │ │ │ │ │ │ │ │ │├─┼───┼────┼────┼────┼────────┼─┼──────┼────┼────┤│2│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2 │牧│ 382 │ 全部 │ ││ │ │ │ │ │ │ │ │ │ │├─┼───┼────┼────┼────┼────────┼─┼──────┼────┼────┤│3│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3 │牧│ 1,193 │ 全部 │ ││ │ │ │ │ │ │ │ │ │ │├─┼───┼────┼────┼────┼────────┼─┼──────┼────┼────┤│4│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4 │牧│ 1,410 │ 全部 │ ││ │ │ │ │ │ │ │ │ │ │├─┼───┼────┼────┼────┼────────┼─┼──────┼────┼────┤│5│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6 │牧│ 911 │ 全部 │ ││ │ │ │ │ │ │ │ │ │ │├─┼───┼────┼────┼────┼────────┼─┼──────┼────┼────┤│6│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7 │牧│ 462 │ 全部 │ ││ │ │ │ │ │ │ │ │ │ │├─┼───┼────┼────┼────┼────────┼─┼──────┼────┼────┤│7│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8 │牧│ 902 │ 全部 │ ││ │ │ │ │ │ │ │ │ │ │├─┼───┼────┼────┼────┼────────┼─┼──────┼────┼────┤│8│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9 │牧│ 1,420 │ 全部 │ ││ │ │ │ │ │ │ │ │ │ │├─┼───┼────┼────┼────┼────────┼─┼──────┼────┼────┤│9│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0 │牧│ 1,491 │ 全部 │ ││ │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1 │牧│ 1,430 │ 全部 │ ││0│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2 │牧│ 1,481 │ 全部 │ ││1│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3 │牧│ 1,471 │ 全部 │ ││2│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4 │牧│ 1,400 │ 全部 │ ││3│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5 │牧│ 1,450 │ 全部 │ ││4│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6 │牧│ 1,481 │ 全部 │ ││5│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7 │牧│ 1,097 │ 全部 │ ││6│ │ │ │ │ │ │ │ │ │├─┼───┼────┼────┼────┼────────┼─┼──────┼────┼────┤│1│臺東縣○○○鎮 ○○○段 │石傘小段│ 272-18 │牧│ 1,460 │ 全部 │ ││7│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