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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訴訟代理人 張國輝

黃于珍被 告 陳鈺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之期日已通知行言詞辯論程序,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因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所謂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係指當事人兩造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辯論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院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已合法通知兩造,而兩造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法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因原告已於102 年7 月2 日聲請續行訴訟,乃於視為合意停止時起四個月內續行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本件續行訴訟,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