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原 告 余光榮
余梅雪余梅桂余梅香余梅菊黃美春余秀容余昆展余昆城被 告 余一山
洪美琦余一村余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339元(計算式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國101 年5 月31日101 年度抗字第17及18號裁定第7 頁第11至14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91,882元,尚應補繳8,470 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楊憶忠法 官 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