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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王明理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及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之原審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3 年

1 月2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3 年1 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已逾上訴期間,依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