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他字第16號聲 請 人 張巍鐘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家他字14號裁定選任於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號事件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全美雲之程序監理人,因已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且心理師執行業務,內政部或衛生署給予之時新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1,600元,考量開庭當日配合出庭請假、出庭時間及案件之難易度等情,聲請酌定報酬為5,000元等語。
二、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前揭監護宣告事件之進行尚非繁雜,且程序監理人亦曾親自出庭陳述意見並具體敘明其觀察所得,及前揭監護宣告之事件之聲請人黃敏珊對於程序監理人請求報酬額亦無意見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主張之酬金額尚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