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俊卿
陳崇賢陳育珊張子華張子昕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共 同代 理 人 李百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 對 人 陳明義
宋杰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調字第8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委任狀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