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被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開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佑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24日102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3,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