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李曼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總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撤銷總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4-05-15